36号回租即征即退过渡政策-融资租赁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吗

时间:2020-08-13 09:50:05 作者:租号谷

融资租赁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吗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有如下情形:

1、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国发【2011】4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这点大家应该都很清楚。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求采纳!!

是的

营改增后不管是110号文还是37号文,尤其是37号文有这样两个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两条都提到“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如果以“扣字眼”的方式对税务进行征管的话,那么商务部下属机构授权审批融资租赁公司都要受到影响。

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中有规定。

参考:http://www.tax.sh.gov.cn/pub/SY/zcjd/jdxq/201312/t20131218_405548.html

请教:融资租赁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如何计算

增值税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财税36 号文件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有哪些影响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出台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已经按照“动产租赁”税目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7%,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出台为这一行业带来两大变动:1.将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纳入“营改增”范畴;2.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范畴而非“租赁服务”范畴。这一规定生效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待遇将与其他租赁行为有显著区别,需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出租人加以关注:

税率不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税率均为6%;而其他租赁动产和不动产,税率分别为17%和11%。横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业未来的实际税负将低于其他租赁方式。纵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从17%下降到6%;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动产从营业税税率5%变为增值税税率6%;在增值额相同的情况下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税收成本明显下降,回租不动产的税收成本变动不大。

销售额的计算不同:根据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在销售标的物时标的物的风险和收益并未转移,不属于实际的“销售”,因此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出租人在收取费用时,对本金部分同样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后面一种情况应当根据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的发票、借款利息发票、发行债券利息发票作为依据计算差额扣税。

其余情形下的租赁,出租方可以要求出售资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费用时也应根据收取的费用开具发票,但是出租方在计算销售额时不能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的利息

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出台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已经按照“动产租赁”税目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7%,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出台为这一行业带来两大变动:1.将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纳入“营改增”范畴;2.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范畴而非“租赁服务”范畴。这一规定生效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待遇将与其他租赁行为有显著区别,需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出租人加以关注:

税率不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税率均为6%;而其他租赁动产和不动产,税率分别为17%和11%。横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业未来的实际税负将低于其他租赁方式。纵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从17%下降到6%;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动产从营业税税率5%变为增值税税率6%;在增值额相同的情况下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税收成本明显下降,回租不动产的税收成本变动不大。

2016年5月1日后的税种和税率

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

增值税17%

增值税6%

其他动产租赁

增值税17%

增值税17%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动产

营业税5%

增值税6%

其他不动产租赁

营业税5%

增值税11%

销售额的计算不同:根据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在销售标的物时标的物的风险和收益并未转移,不属于实际的“销售”,因此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出租人在收取费用时,对本金部分同样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后面一种情况应当根据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的发票、借款利息发票、发行债券利息发票作为依据计算差额扣税。

其余情形下的租赁,出租方可以要求出售资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费用时也应根据收取的费用开具发票,但是出租方在计算销售额时不能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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