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 号 法律责任

时间:2020-06-29 05:10:03 作者:租号谷

借别人手机注册微信上去办银行卡和支付宝借钱!这个人是否有法律责任?

你用别人的手机号可以注册微信,但要办理银行卡并进行贷款必须提供身份证信息的。

你用别人的身份贷款,如果产生纠纷或逾期还款,自由也是由此人负相应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把车借给别人人家出车祸了责任在谁?

要看借车的那个人有没有驾照,你的车有没有合法手续(行驶证),你有没有从借车中盈利。如果借车人有驾照,车辆合法,你没有盈利,那么你肯定不承担责任。如果借车人没有驾照,或者你通过借车盈利,你对车辆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车被扣了,估计要等到案件查清楚,你才能要求权利。你首先可以向借车人主张,另外及时到车辆被扣押的地方提供自己相关证件,以便手续清楚时即使主张权利或要回车辆。

把车借给别人出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

实施

车主负责垫付

责任已经

废止

2004

5月1

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

身损害赔偿案件

车主

责任

何承担

律依据

我认

要看车主

否尽

应注意

合理义务

否承担责任

几种情况进行

、车主

承担责任

车主

检验合格、

第三者强制险

车辆借给

驾驶证

交通事故

车主

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安全

相关规定

车辆检验合格、驾驶员

驾驶证

驾驶车辆

道路

行驶

车主尽

合理

注意义务

借车

交通事故应

借车

驾驶员

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

车辆已

车主

实际控制

车辆

车主

利益

根据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原则车主

应承担责任

高院

关批复

《关于购买

使用

期付款购买

车辆

事运输

交通事故造

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

应承担民事责任

批复》

该批复明确指

:采取

期付款

式购车

购买

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

购买

名义与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

交通事故造

财产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

院1999

6月25

所做

《关于

盗机

车辆肇事

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批复》

明确规定:

使用盗窃

车辆肇事

物质损失

肇事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盗机

车辆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

户手续原车主

车发

交通事故致

损害承担责任

请示

批复》(〔2001〕民

字第32号)规定:

连环购车未办理

户手续

车辆已交付

原车主既

能支配该车

运营

该车

运营

利益

故原车主

车发

交通事故致

损害承担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

户手续

违反行政管理

应受其规定

调整

批复

实际支配

运行利益车主

承担责任

批复

本意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种情况

车主

承担责任

二、车主

借机

车辆

未尽

合理注意义务

借给

驾驶证、未

、醉酒

其主观

交通事故

车主应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三、

车辆存

安全运行瑕疵

车主

疏忽

借车辆

未向借车

履行告知义务

借车

疏忽

未向机

车所

解机

车存

与安全行驶

瑕疵

均存

错行

借机

车辆

应与借用

共同赔偿主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车辆所

借机

车辆

故意

告知或保证机

瑕疵

瑕疵

交通事故

应由机

车所

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身份证被别人冒用贷款负法律责任吗?

你要有证据证明你的身份证是被别人冒用的,(除了用身份证以外,应该还有很多需要由你亲自签字的东西,如果不是你签署的,这些都是有利证据)你就不用负法律责任,而由真正冒用你身份证的人负责。这不仅是民事上的问题,你还可以举报其涉嫌诈骗,交由公安机关调查.

员工借单位车后私自给别人驾驶至事故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特殊情况下单位车辆经经理批准可以借给有驾驶证的员工。但员工借车后,私自将车给自己的亲戚开,并造成2死1伤的事故,开车人当场死亡,且属于酒后驾驶。有以下几个问题:

1、此事件适用《安全生产法》么?

……不应当适用。 因为,这是一般的借用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安全生产”问题。

2、这个是职务行为么?

……应当说是制度规定。 具体的人员是职责行为 。

3、单位需要负责么?

……作为车主,单位有连带责任。 但,主要责任是借车人自负。

问题补充:安监局说这个属于《安全生产法》,是按照“皖政[2001]43号文件”第二十条的规定!

现在是安监局要对单位进行罚款,说我们对职工教育不足,规章制度不完全执行。

能怎么辩驳呢?

……安监局属于牵强附会,乱立名目无限扩大执法权。处罚行为没有法律根据。

2015年车借别人碰死2人责任怎么分,借车人有驾照,车有保险,6年驾龄。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我认为要看车主是否尽到应注意的合理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应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一下:

一、车主不承担责任,不能成为被告。

车主将检验合格、有第三者强制险的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车辆检验合格、驾驶员有驾驶证就可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所以车主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有借车人和驾驶员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车辆出借后车辆已不在车主的实际控制下,车辆出借也是无偿的行为,车主也没有可得利益。根据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车主不应承担责任,最高院的三个有关批复

一是《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批复可以看出没有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车主不承担责任,批复的本意也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所以此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

二、车主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出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证、未成年人、醉酒人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例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借车辆时未向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因此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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